本报讯(记者 臧首成)新《食品安全法》于去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法律条文中明确规定,禁止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不过记者了解到,仍有个别商家未能足够重视,近日雨花台区某大型百货超市就因出售过期仅一天的大米,被罚款5万元。

  今年6月中旬,雨花台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举报,反映其在某大型百货超市购买的袋装米存在过期销售行为。执法人员随即赶到现场检查,发现该消费者所购袋装米生产日期为2015年12月14日,保质期6个月,到今年6月15日已超期一天。该超市负责人承认了上述违法事实,解释称系因负责袋装米区域的主管刚刚离职,还未完全交接,而新主管不太清楚情况,还没来得及下架这些快到期商品,导致出现该批次袋装米出现超期一天的情况,超市会立即安排员工整改。

  执法人员对过期食品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并对该超市进行立案调查。鉴于该超市违法情节较轻且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根据新《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最后对该超市处没收过期食品3袋、没收违法所得226.8元并罚款人民币50000元的处罚。

  新《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禁止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违法生产经营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该法大大提高了对食品经营者销售过期食品的处罚力度,最低处罚比旧法提高了二十五倍。

  执法人员提醒,食品经营户和销售商一定要检查好所售食品是否在保质期内,及时下架或退货处理快到期产品,否则可能面对法律严惩; 广大消费者也应进行监督,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