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承储单位应当遵守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执行粮油储存安全责任暂行规定和粮油安全储存守则粮库安全生产守则等规定,确保储存安全和生产安全 第二十四条承储单位不得超限装粮平房仓楼房仓等房式仓储存除稻谷以外的品种时,不得超过设计装粮线储存粮食密度超过800kgm3的,应当由粮。

一规定两守则,即粮油储存安全责任暂行规定与粮油安全储存守则粮库安全生产守则,是粮食行业安全储粮和安全生产的问责制度与行为准则自2016年起,国家粮食局便着手编制了粮油安全储存守则与粮库安全生产守则,与粮油储存安全责任暂行规定合并,简称“一规定两守则”这一组合规范。

粮食系统里的规定是指粮油储存安全责任暂行规定两守则是指粮油安全储存守则和粮库安全生产守则,他们共同形成粮食行业安全储粮和安全生产的问责制度与行为准则法律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粮库安全生产守则 第一章 粮食进出仓 1安全检查 粮仓必须由相应资质单位设计粮仓应制作和安装粮仓设计说明标牌,标明粮仓的设计单位年份储粮品种储存形式装粮高度仓容使用年限等,用于指导和检查储粮,严禁超限装粮粮仓第一次装粮应按设计要求进行压仓实验非经相应资质单位设计的粮仓,必须委托相应资质。